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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判案八旬老人诉请赡养费数额如何确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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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

父母要求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

赡养费的数额该如何确定?

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~

基本案情

年近八旬的刘大爷与张大娘结婚多年,婚后生育长子刘甲、次子刘乙。现如今年事已高,刘大爷患有糖尿病、冠心病等疾病,张大娘患有高血压、结肠炎等疾病,夫妻二人每月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。长子刘甲患有主动脉夹层等疾病,靠种地为生,年收入两万余元;次子刘乙平时种地,干油坊生意,年收入三万余元。因刘甲、刘乙未尽到赡养义务,也未曾支付过赡养费,刘大爷、张大娘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刘甲、刘乙每月支付赡养费。

法院判决

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。本案中,刘大爷、张大娘年事已高,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身体较差,基础病较多,需要常年用药,其收入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和用药所需,有权要求刘甲、刘乙支付赡养费。关于赡养费的数额,综合考虑刘大爷、张大娘的年龄、身体状况、自有收入情况,本地生活消费水平,刘甲的身体状况,刘甲和刘乙的实际经济能力和负担能力,本院酌情刘甲每月支付赡养费元,刘乙每月支付赡养费元。

法官解读

郑瑞琦

莱芜区法院羊里

法庭员额法官

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。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,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,支付赡养费。赡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年龄、身体状况、劳动能力以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予以确定,也应考虑到各赡养义务人的实际经济能力、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,从而确定各赡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

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

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

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

供稿:张聪

原标题:《“莱”判案

八旬老人诉请赡养费数额如何确定?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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